關於台灣的劇本創作環境,有許多工作要推動,其中一項便是著作權。如果有一名劇作者寫了一個劇本拿去投稿,但作品沒有得獎(相信我,這種例子太多了),可是這位劇作者並不死心,希望直接寄給劇團或者電影公司,看看有沒有機會獲得搬演或者拍攝的機會(相信我,這種積極進取的劇作者也所在多有)。這時,發生了一件事情。劇團或電影公司很喜歡這個劇本,但他們將這個故事暗槓下來,自己拿去改編,也不讓原作者知道(再相信我一次吧,但容我不能透露當事人是誰)。重點是,原來的劇作者,其著作權要不要保障?如何保障?
美國1960年代,有位女性編劇寫了一個關於滑雪運動員的電影故事。她將劇本寄去給大明星勞勃瑞福(Robert Reford),希望劇本能獲得拍攝的機會,但勞勃瑞福所屬的電影公司拒絕了她,不但拒絕,還寫了一個簡短的道謝信。幾年以後,她忽然發現她寫的故事被拍成電影了,片名叫做Downhill Racer(中文片名是《飛魂谷》);她一氣之下告上法院,最後告贏了也拿到了一筆和解費。
她告贏的關鍵有兩點:第一,美國有著作權的登錄制度。也就是每一位劇作者寫完劇本以後,都會先去註冊登記,確定著作權的歸屬,所以這位編劇拿得出證據來證明Downhill Racer是出於她的構想;第二,那封電影公司寄來的道謝信,證明了事情的來龍去脈,也就是她的劇本雖被電影公司拒絕,卻被拿去用了。拿去用,卻未告知原作者,與盜用無異。
編劇告上法院的故事,幾乎不會在台灣出現(除非是不想混了)。原因很簡單,台灣沒有劇作者的著作權登錄制度。如果真的發生了「Downhill事件」,編劇只好幹在心裡,有本事一點的就鬧上媒體但幾天以後便不了了之,真相也會變成各說各話,最後,編劇求助無門,只能去買一包Downhill牌香菸解悶,抽過算了。然而,對於所有涉及「一劇之本」的編劇而言,無論是在寫電視、電影還是舞台劇,是不應如此被糟蹋、被踐踏。
因此,關於劇作者「著作權的登錄制度」,台灣要等到何時建立?美國在數十年前已確立了一套遊戲規則,這是美國電影環境好的一面,既然是好的,便值得我們學習。
今年2019,距離《飛魂谷》1969上映那年,正好滿5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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