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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月28日

劇本創作環境再論:著作權

1月23日,我在我的「文化部落格」上,刊登一篇〈文化建言:關於劇本創作環境〉(http://blog.roodo.com/warmup/archives/14990309.html),算是對於〈劇本創作環境論〉一文的補充。兩篇文章合在一起,才算完整表達了我的基本想法。

關於台灣的劇本創作環境,還有許多工作要推動,其中一項便是著作權。例如,如果有一名劇作者寫了一個劇本拿去投稿,但作品沒有得獎(相信我,這種例子太多了),可是這位劇作者並不死心,希望直接寄給劇團或者電影公司,看看有沒有機會獲得搬演或者拍攝的機會(相信我,這種積極進取的劇作者也所在多有)。這時,發生了一件事情。劇團或電影公司很喜歡這個劇本,但他們將這個故事暗槓下來,自己拿去改編,也不讓原作者知道(再相信我一次吧,但容我不能透露當事人是誰)。重點是,原來的劇作者,其著作權要不要照顧?如何照顧?

舉個例子給你聽。美國1960年代,有一位女編劇寫了一個關於滑雪運動員的電影故事。如上段所言,她是一個積極進取的作者,也將劇本寄去給大明星勞勃瑞福(Robert Reford),希望劇本能獲得拍攝的機會。但勞勃瑞福所屬的電影公司拒絕了她,不但拒絕,還寫了一個簡短的道謝信。幾年以後,女編劇忽然發現她的故事被拍成電影了,片名叫做Downhill Racer(中文片名是《飛魂谷》);她一氣之下,一狀告上法院而最後告贏了,也拿到了一筆和解費。

她告贏的關鍵有兩點:第一,美國有著作權的登錄制度。也就是每一位劇作者寫完劇本以後,都會先去註冊登記,確定著作權的歸屬,所以這位女編劇拿得出證據來證明Downhill Racer是出於她的構想;第二,那封電影公司寄來的道謝信,證明了事情的來龍去脈。也就是她的劇本被電影公司拒絕了,但劇本被拿去用了。

編劇告上法院的故事,幾乎不會在台灣出現(除非是不想混了)。原因很簡單,台灣沒有劇作者的著作權登錄制度。如果真的發生了「Downhill事件」,編劇也只好幹在心裡,有本事一點的就鬧上新聞但這種新聞三天後就會不了了之,真相也會變成各說各話,最後,編劇求助無門,只能去買一包Downhill香菸解悶,抽過就算了。然而,對於所有涉及「一劇之本」的編劇而言,無論是在寫電視、電影還是舞台劇,是不應該這樣被糟蹋的,不是嗎?

因此,關於劇作者「著作權的登錄制度」,現在不建立,那要何時建立?請注意,《飛魂谷》上映時間是1969年,人家在距今四十多年甚至更久以前,制度便已確立了。這是美國電影環境好的一面,既然是好的,便值得我們去學起來。

1 則留言:

Budi 提到...

想到著作權法,這算是法務部的業務或是新聞局我不知,你說的例子在台灣好像不下數件~